(试行)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进一步增强窗口单位的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推动全省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交通系统文明行业创建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 评比范围
全省公路(桥梁)收费站在岗收费人员(包括收费班长、亭内收费员、发卡员和亭外疏导员、稽查员)、全省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务员、公车公营的乘务员和驾驶员(下同)。
三、 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好:勤于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善,助人为乐。
2、工作表现好:业务熟练,工作勤奋,业绩突出,保证安全。
3、职业道德好: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作风严谨,不谋私利。
4、文明服务好:仪容端庄,语言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按照以上“四好”条件要求,各单位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制订具体考核评分标准。
四、 星级等次的分类、申报及审批命名
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分为五级:
一星级。由收费站、汽车客运站评比命名。
二星级。由收费站、汽车客运站申报,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市运管处审批命名。
三星级。由收费站、汽车客运站申报,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市运管处审核,市交通局或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审批命名。
四星级。由收费站、汽车客运站申报,经逐级审核,由省交通厅审批命名。
五星级。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的,由省交通厅授予称号。
汽车客运站各星级站务员、乘务员和驾驶员的申报,需经上级公司审核同意。
五、 评比方法
一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由基层班组对照基本条件和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民主评议,收费站、汽车客运站组织考核,确定初步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审批、命名。一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一般不超过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总数的30%。
二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由收费站、汽车客运站从一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中择优推荐上报,按规定程序审批。二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一般不超过一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的40%。
三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从有突出贡献的二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中推荐,按规定程序审核、上报审批。三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一般不超过二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的50%。
四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从特别优秀的三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中推荐,按规定程序审核、上报审批。四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一般不超过三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的50%。
五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由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所在单位逐级上报,省交通厅审批、命名。
六、 奖惩
1、省厅统一制作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荣誉证章,分别由审批命名机关(单位)颁发。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上岗时应佩戴证章。
2、各单位在评先评优时应优先从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中推荐,并在晋级增资中优先考虑。
3、获得二星级以上的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除精神鼓励外,各单位视经济效益情况,可增发一定数额奖金。
获得二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称号的,每月可增发30—50元奖金;
获得三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称号的,每月可增发50—100元奖金;
获得四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称号的,每月可增发100—150元奖金;
获得五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称号的,每月可增发150—200元奖金。
4、星级收费员、站务员、乘务员、驾驶员评选工作每一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一年,并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在有效期内如发现违法违纪、粗暴待客等不文明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星级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章,并停止所有奖励待遇。取消星级荣誉称号,一般情况下由申报单位提出,经逐级审核,报审批机关(单位)批准。如群众反映强烈,经核实问题严重的,审批机关(单位)也可以直接决定取消其星级荣誉称号。
5、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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