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路客运企业经营模式仍然以车辆及班线承包为主,承包车辆的产权名义上是企业的,实际上是承包人及其后面的股东共同拥有的。在车辆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间,承包人及其股东受利益驱使,往往利用车辆更新、同线竞争内部重组或股东内部管理上的矛盾等原因来并股,在并股过程中,通过股份转让等形式变更股东或股东持股份额,而股份转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利益的博弈过程,在博弈中,车辆股东借股份转让抬高自己的股份转让价格,以获取更大的利益。这是一个常常为企业所忽视且隐患十分严重的问题,它必须引起企业从上到下的高度重视,否则将会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
一、承包车辆内部股份的转让对企业的影响
1、车辆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影响公车公营的正常推行
承包车辆股东在转让股份的过程中人为地抬高转让股价,无形是在抬高车辆的价值,这就使得车辆的实际价值与价格完全背离。出现这样的情况说到底是由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一一线路的价值在里面起作用的结果,即车辆的实际购买人(股东)将线路的使用权在车辆承包经营期内物化为其自身所有权的结果。在车辆股份被反复转让的逐利过程中,车辆价值被虚高,使得车辆的价格难以回复到其本来的价值上,一旦企业实行公车公营,必然引发车辆评估价值的争议,进而阻碍公车公营工作的开展,陷企业于极大的被动。
2、影响线路效益费的增长
由于股份转让价格畸高,车辆的后手股东急于收回成本,往往与企业对抗,使企业本来可以提高的线路效益费得不到增长,企业的利润被转化为承包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3、企业管理难度加大,服务质量无法提高
同样如上述原因,承包人及其股东不服从企业的管理,站外私自组客、拉客、倒客和卖客现象严重,逃票情况屡有发生,造成企业的客运收入和可支配收入大量流失;同时,企业的服务质量受到质疑,旅客投诉的情况大量发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社会信誉。
4、安全隐患严重,各类交通事故屡有发生
由于急于收回车辆成本,部分承包车辆股东往往只注重抓收入,而忽略了交通安全,不重视司乘人员的行车安全教育。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每周的安全例会和不定期的安全教育会议反而成为部分承包经营者的累赘;为保证行车安全的GPS监控系统,时常被承包经营者人为破坏,车辆超速、超载现象十分普遍,造成很多原可以避免的交通事故屡屡发生;为减少成本,承包经营者不愿停车保养,车辆带病行驶的情况普遍存在。
5、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冲击
由于有利可图,一条承包经营线路出现的车辆股份转让,往往会带动其他线路的承包车辆股东纷纷效仿;特别是企业即将实行公车公营之前,这种股份转让的可能性在加大,其结果势必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形成冲击,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二、承包车辆内部股份转让的对策
针对上述不利因素,企业有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解决此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应对:
1、加大承包车辆价值的评估力度
对承包车辆的价值,企业通常的做法是自行评估,由企业与车辆承包人根据评估结果互向对方出具收取“线路抵押保证金”和“承包车辆车价款”收据。这种企业自行评估的做法在车辆承包经营期内尚不会引起歧义和矛盾,一旦企业实行公车公营,此做法极可能引发法律上的纠纷。因此,企业每年应聘请在社会上具有广泛知名度的中介机构对车辆价值进行一次评估,然后由企业与车辆承包人对评估结果签字确认。
2、完善车辆承包合同
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承包合同中固定承包车辆的评估价值,将车辆评估价值签认书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同时,在合同中增加约定承包人对其因承包车辆股份转让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
3、实行线路的利润测算分析,提高线路承包费基数
对于线路的发包,有条件的分公司,每年末可采取集中招投标方式发包;没有条件的分公司,可采取议标方式发包。不管采取何种方式,企业都必须将拟发包线路的利润计算结果汇编成册并张榜公布于众,在确定一个合理的车辆购置成本回收期的前提下,以确保企业拿利润大头为基础,来提高企业应收取的线路效益费(承包费)。这样,既减小了车辆承包人的盈利空间,同时又可促使欲参股车辆的后手人不敢轻易接手其前手转让的股份。
4、企业要制定管理规定,禁止承包车辆股东借转让股份之名虚抬车辆价值 对承包车辆股东私下转让股份致使车辆价值虚高的情况,企业应明文规定不予承认,并下发文件严禁各分公司车辆股东通过转让股份抬高车辆价值的行为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