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日下午,岳西分公司稽查员余某、潘某及站务员胡某等三同志在高速路口稽核站当班,有2名旅客乘坐合肥班车,其中1人买了票,另外1人由稽查员余某以自己亲戚的名义送上车,并将收取的70元购票款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事件发生后,岳西分公司经理刘腊华同志高度重视,立即责令分管站务的副经理邵健同志展开调查,在取得相关证据后,于9月3日下午召开领导班子紧急会议,通报此事,并研究处理结果。会议认为:余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票款,系严重违反公司稽查管理规定的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潘某及胡某二同志身为工作人员,未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属严重失职行为。为严肃纪律、挽回影响,同时加强广大员工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教育,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对上述人员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余某做出书面检讨,待岗6个月,待岗期间停发一切待遇,视其表现再行安排上岗,并处500元经济罚款。2.潘某和胡某做出书面检讨,调离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并处200元经济罚款。3.处理结果在全司范围内通报,并附三人书面检讨上墙张贴。
(岳西分公司 汪振斌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