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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汽车客运车辆进出客运站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机械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出客运站的客运车辆进行的安全检查(不包括对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乘坐客运车辆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的安全检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和从客运站发车的旅客运输车辆。

第三条  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对客运车辆出站前的安全检查,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安全检查机构的建立应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机构技术条件》(DB34/T488-2004)的要求。

第五条  安全检查机构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第六条  安全检查机构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定、调整,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七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客运站的安全检查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的专职车辆安全检查员;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运站的安全检查机构应有不少于2名的专职车辆安全检查人员。车辆安全检查员应达到中级以上汽车修理工水平。车辆安全检查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

第八条   从客运站发班的客车驾驶员应按规定自觉将客车送交安全检查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客车每天第一次发班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客车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在途中的配客站可不办理安全检查。

第九条  安全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安全检查机构检查人员应根据《安徽省客运车辆安全检查项目及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1)对客车进行检查,做出明确判断,出据全省统一式样的《安检合格通知单》(见附件2)。

(二)《安检合格通知单》须经安全检查机构站长或检查人员签字。《安检合格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交始发客运站调度留存,一联交终点客运站调度留存,一联由出据《安检合格通知单》的安全检查机构留存,《安检合格通知单》应至少保存三个月。

(三)班车始发、终点站调度凭当日(24小时内)《安检合格通知单》办理行车报班手续,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车,客运站调度不得为其排班上客行车。

(四)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车,如需修理的,车辆安全检查人员应出具维修单,由车主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企业应根据维修单内容按相关标准对车辆进行维修,合格后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检查机构留存,一联由车主留存,一联由维修企业留存。

(五)车主凭维修单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到安全检查机构换取客车《安检合格通知单》后,由客运站调度为其办理行车报班手续。

第十条  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车辆的经营者签订车辆安全检查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安全检查机构对客车安全检查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车辆安全检查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可根据需要增加安全检查次数,增加检查次数的收费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客运站负责安全检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检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客车的安检台帐,将人工检查记录和设备检测报告存档并保存至少三个月以上,并定期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客车安全检查的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进行评审定级时,应将安全检查机构纳入必备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安全检查机构允许未进行安全检查的客车出站、不按要求对客车进行安全检查或虚开《安检合格报告单》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客运车辆安全检查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安检合格通知单

 

 

 

 附件1

   安徽省客运车辆安全检查项目及技术要求

一、人工检查项目及技术要求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1、前照灯

齐全有效,具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2、前照位灯、后位灯、示廓灯、牌照灯

前照位灯、后位灯、示廓灯(空载高度3.0米以下的客车除外)、牌照灯齐全有效,能同时启闭,并且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灭时仍能点亮。

3、倒车灯、制动灯、转向指示灯、危险警告灯

倒车灯、制动灯、转向指示灯、危险警告灯齐全有效。危险警告灯的操纵装置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

4、仪表灯

仪表灯齐全有效,仪表灯亮时,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并不得眩目。仪表板上的远光指示灯、转向指示灯齐全有效。

5、仪表

车速表、水温表(或水温报警灯)、电流表、燃油表、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齐备有效。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客车的气压表齐备有效。

6、刮水器

运转灵活,能正常工作。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回至初始位置。

7、后视镜及下视镜

车辆前端左右各装备一个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客车应装备一面下视镜,安装位置及角度适当,镜面不得破裂,镜中影像不得产生不规则变形。

8、传动系

变速器、万向传动装置、驱动桥等部件之间的连接装置齐全牢靠,各螺栓螺母紧固可靠。传动轴、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表面裂纹和松旷现象。

9、驻车制动

驻车制动操作应灵活,拉紧制动把手后,能可靠锁紧,空车挂二档缓慢起步,感觉到发动机有死火的趋势。

10、行车制动踏板自由行程

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应该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一般要求是10-15毫米。

11、制动管路

制动管路无老化、磨损、裂纹。制动管路各连接部位及各紧固装置牢固可靠。采用液压制动系统的车辆,无制动液泄露现象;保持700牛顿踏板力达1分钟时,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地板移动的现象。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无漏气现象;气压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分钟后,其气压的降低值应不大于10Kpa。

12、转向盘

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向量从中间位置向左或右转角不得大于15°。

13、转向传动机构

转向节及臂、转向拉杆应无裂纹和损伤,球销不得松旷。各转向传动机构连接部位紧固可靠,连接零件齐全有效,转向灵活。

14、轮胎

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的规定的压力。各轮胎的气压差异值不大于5%。气门嘴帽齐全。同一轴上的轮胎型号和花纹应相同。各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轮胎,其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

15、车轮紧固装置

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完整齐全,紧固可靠。轮辋无裂纹。

16、悬架

减振器齐全有效,无漏油、损坏。采用钢板弹簧的悬架,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的现象,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采用螺旋弹簧的悬架,螺旋弹簧不得有裂纹;采用气体弹簧的悬架,气体弹簧外壳无老化、裂纹,工作有效。

17、车架、车桥

车架螺栓和柳钉不得缺少或松动。车桥与悬架之间各种拉杆、导杆的各接头和衬套不得松旷和移位。

18、液体泄露情况及管路

发动机冷却液、润滑油、转向助力油及变速器油等油液无明显渗漏现象。发动机燃油无渗漏,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油箱盖符合规定,安全有效。

19、车身

车身与车架连接牢固,覆盖件无开裂。

20、门窗

门窗密封良好。挡风玻璃无裂纹。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能简便地靠手动开启。安全门或安全窗齐全有效,有红色醒目标志和使用方法。

21、随车安全设备

车辆配备有三角木、消防锤、有效的灭火装置,冬季配备防滑用具。

 

 

二、设备检测

    用检测设备对汽车制动、侧滑、底盘间隙等项目检测时,其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应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相关规定。

2:附件2:安检合格通知单(式样)

编号:06XXXXXX

 

XXXXXXXX客运站

安检合格通知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车牌号码/颜色:

营运线路:

安检机构:(章)

安检员:(签字)

编号:06XXXXXX

 

XXXXXXXX客运站

安检合格通知单

 

检查时间:年   月   日   时

车牌号码/颜色:

营运线路:

安检机构:(章)

安检员:(签字)

编号:06XXXXXX

 

XXXXXXXX客运站

安检合格通知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车牌号码/颜色:

营运线路:

安检机构:(章)

安检员:(签字)

第一联:安全检查机构留存             第二联:始发客运站调度留存          第三联:终点客运站调度留存

备注:本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           备注:本通知单24小时有效            备注:本通知单24小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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